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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脉准绳】买家1秒抢付尾款,竟还挤不进促销活动排名前50?法院:构成欺诈!

广州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4-09-17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A网店于2022年“双十一”期间就店内部分产品开展有“0元购、5折、7折”优惠促销活动,提示“10月31日20:00开卖”。


A网店公示的优惠促销规则为:全店前500元购,需在2022年10月31日20:00前拍下并付款成功且无退款;每个账号仅限一次获奖资格,且限1件享此优惠;参与0.01元预约的预售订单支付尾款可参与抢0折活动排名!全店前51-150件五折优惠,需在2022年10月31日20:00前拍下并付款成功且无退款。


小李按照A网店的要求,于产品开卖前购买了“0.01元”的预约订单,在咨询A网店客服后,于活动当日19时59分3秒创建订单,并于20时00分01秒在线支付价款1188元。


因小李不在A网店首次公布的前50名中奖名单中,小李遂询问店铺在线客服,客服回复称不得早于20时00分00秒下单,否则影响排名。


为安抚小李情绪,A网店再次公布中奖订单,将小李的订单列入“51-150名半价名单”内,同意给予小李五折优惠。


小李认为A网店以虚假“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构成欺诈,请求判令A网店商家退还购物款1188元并赔偿三倍价款损失3564元。



A网店商家先后公布的两次中奖名单包括订单付款时间、订单编号及买家会员名前48名中奖订单的付款时间均为2022年10月31日20:00:00。A网店商家当庭陈述该48笔订单买家均系在1秒内完成下单和付款的操作。第49、50名的中奖订单付款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20:00:01。庭审时,法院在A网店商家公布的中奖订单中随机选取三个订单,并责令A网店商家提交相关材料法院审查,A网店商家未提交且未说明理由。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一、A网店商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小李594元;

二、A网店商家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小李3564元;

三、驳回原告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商家作为“优惠促销”活动的制定方和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就该活动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可以认定“优惠促销”活动虚假。

01

“优惠促销”活动由商家提供,相关活动规则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就免除或部分免除价款作出的约定,商家应当按照其制定的活动规则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根据案涉活动规则,商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公布的中奖订单均系消费者实际创建并符合活动条件的订单,且完成退款,否则将损害参与该促销活动消费者的期待利益,构成欺诈。庭审时,法院明确要求商家在指定期限内就随机选取的交易订单提交证据,以证明该交易真实发生且符合优惠条件,但至判决作出时商家未提交,也未说明理由。

02
从促销活动的时间、规则内容、公布名单等具体开展情况来看。


首先,促销活动发生于网店平台“双十一”活动前后,符合商家参与平台大促的惯例,容易令消费者对案涉促销优惠活动真实性产生信任。


其次,从案涉促销活动的规则内容来看,商家不同客服在消费者下单前后作出了前后矛盾的回复,特别是店铺客服有关“需20:00后再下单并付款”的表述既未在活动规则中明确告知,也与一般消费者的理解不符,技术上也难以要求一般消费者在1秒内完成下单和付款两项操作。由此可见,商家在制定相关活动规则时并不严谨审慎,未充分保障消费者对案涉促销活动的知情权。


再次,从商家公布“中奖”订单的情况来看,在先公布的订单列表中并无案涉订单,但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商家即给予原告“特殊”的五折优惠,且不论该行为是否减损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仅该行为本身即表明商家无须遵守事先制定的活动规则,则法院更加无法确认商家公布的“中奖”订单中是否也包含了为“安抚”消费者情绪而特殊处理的订单。


结合上述分析,法院认定A网店商家实际上是以虚假的优惠促销活动诱使消费者下单以获取利益,构成法律规定的消费欺诈行为。




  法 官 说 法  

 


法官 袁玥


“0元购”“五折购”等网络促销活动能够吸引众多消费者参与网络购物,只要满足商家设定的条件,消费者即可要求商家减免价款。因此类网络促销活动的让利较大,实践中也容易引发纠纷,比如商家制定的活动规则不明晰,导致消费者下单后无法享受优惠;商家制定的活动规则存在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导致消费者难以享受优惠;商家通过人工、机器刷单,人为使得消费者无法满足促销优惠条件等。此外,还存在消费者利用活动规则“薅羊毛”,骗取优惠的情形。


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网络促销案件中,一般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 商家制定的促销活动规则是否公平合理;

  • 促销规则内容是否具体明晰;

  • 商家是否向消费者充分告知规则内容;

  • 商家是否按照规则要求如实“让利”;

  • 消费者是否存在违规下单或不诚信的消费行为。


01

商家制定促销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与义务,不得将不合理的交易风险分配给消费者一方。在制定促销规则时,不得设置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如不得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内容,否则将认定该内容无效。


02

商家制定的规则内容本身合理、可操作,且不得随意变更规则内容。网络促销规则过于繁杂,正如公众“吐槽”如“做奥数题”一般。实际上,此类“奥数题”般的促销规则容易在理解上发生争议,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作出对商家不利的解释。促销活动规则公布后,该规则内容即约束商家与消费者双方,商家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03

网络促销规则应当通俗易懂,易于操作,不存在客观上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情形。本案中,按照商家的解释,消费者只有在一秒内完成下单和付款才有获得优惠的可能,这显然没有可操作性,说明商家制定的促销规则内容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04

商家应对有奖促销活动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商家应举证证明已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了“让利”的承诺,即商家应当举证证明促销活动真实。如商家虚构有奖促销活动,以诱导消费者下单,需承担消费欺诈的赔偿责任。


▲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报》报道原文▲


通讯员 | 陈书涵

责编 | 刘梦薇

编辑 | 许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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